北京市博人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春乃介紹,“限塑令”不單指《通知》,還包括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和《關于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下稱《意見》),以及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發布的三個國家標準。
自“限塑令”出臺后,2008年5月,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工商總局聯合發布的《辦法》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過程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該《辦法》強調,商品零售場所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塑料購物袋,應當向消費者有償提供塑料購物袋,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應就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同年7月,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和工商總局根據《辦法》發布以來,地方商務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企業提出的一些問題,聯合發布了《意見》,對《辦法》中的一些條款進一步細化和說明。根據《意見》,“限塑令”所指的商品零售場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用于裝盛生鮮等食品的塑料預包裝袋不得具有提攜功能,且須符合食品包裝相關標準。除食品外,其他商品進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產者提供、隨附于單件(組)商品且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塑料包裝袋可視為預包裝袋,基于食品安全和衛生等方面的考慮,商品零售場所向顧客提供的各種材質的袋制品,應向依法設立的生產廠家、批發商或進口商采購,并索取相關證照,建立相應的購銷臺賬,以備查驗;商品零售場所不得接受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免費或有償提供的來歷不明、相關標示不全、圖案文字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的各類袋制品。
河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助理研究員劉勇介紹,為配合“限塑令”的實施,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還先后發布了《塑料購物袋的快速檢測方法與評價》《塑料購物袋的環境、安全和標識通用技術要求》等標準,對塑料購物袋的定義和術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運輸和貯存都進行了清晰而嚴格的規定,并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實施。國家發改委修訂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將超薄塑料購物袋列入中國淘汰類產業目錄。